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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和受理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04 15:12: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即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外部监督,即由委机关聘请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第三条   设政务信息意见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第四条   在“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网站上设立征求意见窗口,设立投诉电话。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投诉电话:0431-88905633

  第五条  针对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相关处室(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解答、释疑,并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作详细解答和答复。

  根据群众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有代表性、热点、有争议的问题,如有必要,要通过召开政务信息公开通报会或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反馈工作接受各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办公室的监督,如因政务信息公开反馈工作不到位、对群众意见视而不见等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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