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省方志委文件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社会民主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04 15:11: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紧紧依靠群众,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是对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公开的信息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准确、全面成效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结合年终绩效目标责任考核,每年要对委内各处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活动由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般由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吸收相关处室的同志参加,同时,负责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

  (二)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三)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 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二)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三)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统计民主评议测评表;

  (五) 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认定民主评议评价:评价应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六)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将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处室(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务信息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