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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04 15:09: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委内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委党组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委内各处室(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委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委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委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委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委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委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处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我委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我委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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