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行文的统一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出版规定,结合综合年鉴体例要求,特制定《吉林年鉴》行文规范。
一、文体语言
第一条 一律使用条目体语体文记述。记叙内容一般使用陈述句,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第二条 文风严谨朴实,内容言简意赅。避免大话、空话、套话及色彩语言修饰。在使用判断词和定语时,应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第三条 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意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人认为”等。
第四条 使用专业术语准确,避免用错。
二、书写规格
第五条 文稿一律用微机打印,校对无误,并同时提供电子版文稿。
第六条 全部文稿按顺序标明页码,首尾完整,页首写总页数,页尾写一“完”字,以避免稿件丢失或顺序混乱。
第七条 文稿一律使用简化字,要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二批简化字》或其它不规范的字。如“停止”、“预备”、“年龄”不能写成“仃止”、“予备”、“年令”。
第八条 类目(一级目)的标题占一页,如“政治”、“经济”等;栏目(二级目)的标题写在横格中间,如“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工业”、“农业”等,与上文空两行,与下文空一行;分目(三级目)的标题顶格书写,如“组织”、“宣传”、“种植业”“机械工业”等,与上下文各空一行;条目(四级目)的标题顶格书写并加鱼尾号【】,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订单农业】”、“【文艺精品创作】”、“【城市供热】”等,条题后空一格书写正文。各段落书写开头空两格。
第九条 条目下的层次尽量不要使用序码,可用分段表述。必须使用分层序码时,统一分为第一层1、2、3;第二层(1)、(2)、(3)。
第十条 各条目自成一体,条目之间互不衔接,一律另行起行文。
三、名称用法
第十一条 一律使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
第十二条 使用省、市、县(市、区)名称时,要写明全称。
第十三条 专业名词、专有名称,使用要规范,不要编写或随意简称,不能把“中共吉林省委”写成“省委”。使用简称时,需加以说明,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
第十四条 人名,一般应直书其姓名,不带“同志”称呼。
第十五条 关于华侨等几种人的称呼,按国务院侨办规定,以“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顺序称呼。
第十六条 凡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四、时间表述
第十七条 年份要书以全数。如“2009年”,不能简写成“09年”,也不能写成“09”。
第十八条 凡世纪、年、月、日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公元20世纪、20世纪90年代、2095年12月1日。
第十九条 星期几一律使用汉字,如星期一。不准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去年”等,应写明具体时间。如“比2008年增长15%”。
第二十条 用准确月、日表示当年的事,可以省去年份的书写,例如2009年11月2日,写11月2日即可,记述跨年度的事时,需加年份。
五、数字书写
第二十一条 行文中的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个市、3个县、15个镇。
第二十二条 分数、百分比,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增长6倍,不能写成增长六倍;只占9成,不能写成只占九成(在图表中不得使用成数,要用百分比表示)。
第二十三条 表示时间范围,使用一字线“—”,如2005年—2008年、5月—9月、20日—25日;表示数值范围,应统一使用浪纹号“~”,像10%~20%、2米~6米、250万元~300万元、-36℃~-8℃,但10%~20%、250万元~300万元、-36℃~-8℃不能写成10~20%、250~300万元、-36~-8℃。
第二十四条 人口、年龄、长度、面积、体积、容量、温度,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400人、60岁、100米、200平方米、300平方公里、600立方米、500升、800公顷、1 000公斤、20℃等。
第二十五条 电报、电话、门牌号码、书刊页数、车次以及行政区划数字、各种产品、产量的统计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六条 引用文献、法规时,引文内数字按照原文书写,不做改动。
第二十七条 4位阿拉伯数字不用三位分节法,直接表述即可。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可以“万”、“亿”为单位,如7628000元”可写成“762.8万元”。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位数。
第二十八条 以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其中所用数字均用汉字表示,如“十一五”规划、“九三学社”、“三讲”教育等。
第二十九条 “倍”只用于“增长、提高、扩大”等,不用于“减少、降低、缩小”等。
第三十条 企业、公司的量词用“家”表示。
六、计量单位
第三十一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之规定,一律采用国际单位制。土地、耕地、林地单位面积的量词,一律使用“平方公里”、“公顷”、“平方米”等;长度单位一律使用“公里”、“千米”、“米”、“厘米”等,不能使用“延长米”;重量单位一律使用“吨”、“公斤”、“克”等;容量单位,一律使用“公升”等;电能单位中的“度”一律使用“千瓦时”,如此等等。杜绝使用“亩”、“立升”、“加仑”、“度”等非规范计量单位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的“克”、“米”、“方米”时,不能写成“g”、“ m”、“m2”。
七、 图表照片
第三十三条 凡入鉴插图,需提供画面清晰、反差适度的原始照片,并同时配齐相应文字注释。
第三十四条 凡绘有地图的稿件(包括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省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省测绘局审定。
第三十五条 表格排在相应的栏目之后,表题居中。
第三十六条 表格内容的出处需要注释的,在表格下方先写一“注”字,然后写明注释。需分条注释的,则用①、②、③标明序列号。
八、 引文注释
第三十七条 引文如属公开发行的书籍,须与最新版本核对准确。
第三十八条 引用原文要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九条 注释采用夹注式。
第四十条 引文要忠于原文,原文的错字要纠正为正字。
第四十一条 重要的文献、法规必须如实记载,不得任意改动。
九、 署 名
第四十二条 除文献外,撰稿者一律在每个条目后面署名,署名另起一行,放在右下角,加上括号。
第四十三条 每个条目的撰稿者署名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者署“单位编写组”名称。
十、标点符号规范
第四十四条 年鉴撰写,按国家语言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997年5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之规定进行标点。标点符号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前引号、前书名号、前括号,不能放在每行的行末,而要加在移行的开头;后引号、后书名号、后括号和其他标点符号,不得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
第四十五条 表示序数的标点符号用法:1.凡用阿拉伯数字1.2.3……表述的序数,数字后一律用“.”2.凡用阿拉伯数字(1)(2)(3)……或①②③表述的序数,括号或圆圈之后不加任何标点。
第四十六条 “总述”、“其中”及分述内容标点符号的用法:1.总述后只列1项内容的,“其中”后不用“,”。如: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32.24亿元,其中工商税收25.85亿元。2.总述后分述几项内容的,则总述后用“。”,“其中”后边用“,”,各分述内容之间用“;”。如××市完成工业总产值212.84亿元,比2008年增长8.6%。其中,轻工业完成95.60亿元,占44.18%,增长7.1%;重工业完成17.34亿元,占55.82%,增长9.9%……。
十一、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入鉴稿件须经入鉴单位主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入鉴单位领导审阅时要特别注意把好三关,一是事实和数据关;二是保密关;三是质量关。
第四十八条 入鉴单位交稿时,要同时附上本单位副厅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名单。少数民族或女干部要加括号注明。当年内职务有变动者,应加括号注明任免职的具体时间。
第四十九条 条目中缩略语(全国通用的除外),后面加括号,括号内注明释文。如“一推双带”活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带动农民素质提高、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如文中多次出现相同的缩略语,则只在首次出现时注明一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