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吉林省志》行文的统一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届修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编修《〈吉林省志〉(1986~2000)行文规范》。《吉林省志》各承编单位编写专业志均以此为准。
一、书写规格
第一条 本志称《吉林省志》(1986~2000),分部出版。每部封面标吉林省志名称、专业志名称。
第二条 用字要规范。要按照1992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条 全书正文用小4号书宋体;目录用小l号长黑体;页下注用5号书宋体;篇、章、节一律用汉字标明次第序号,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篇、章、节、目、子目均列标题。篇的标题占一页,居中书写,篇序为初号扁标宋,篇题为初号黑体。章的标题占七行,居右书写,2号小标宋,题下划横线。节的标题占5行,居中书写,3号小标宋。目的标题占3行,前空两格书写,3号仿体。子目的标题不单独占行,前空两格书写,小4号黑体,标题后再空一格(不用标点)书写正文,子目应分列(一)(二)(三)……序号。子目以下还要分层次时,要设1.2.3……(1)(2)(3)档次。
第四条 各承编单位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稿及电脑软盘。稿件打印格式为:正文小4号书宋体;每页版心14(宽)×20(高)厘米,33字×32行。每页上方划单书眉线,逢双页书眉线右侧书写篇名,逢单页书眉线左侧书写章名,篇章名均为5号书宋体。
二、文体语言
第五条 一律使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一般使用陈述句,不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不使用口语和方言。
第六条 文风要严谨、朴实,行文力求朴实、简炼、流畅,杜绝浮词、空话、套话。在使用判断词和定性语词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慎重落笔。
第七条 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人的意见”、“大约”、“可能”、“差不多”等。
第八条 运用某些专门术语,一定要准确,避免用错,过于专业性的术语尽量不用,必须运用时应加注释或说明。
三、名称
第九条 特殊用语应用要规范化,如“十年动乱”、“十年浩劫”应统一写作“文化大革命”;“四化”应写作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五讲四美三热爱”应写作“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共产党”;“三讲”应写作“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三个文明”应写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四人帮”应写作“江青反革命集团”;“十一届三中全会”应写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等等。
第十条 志书采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我厅(局)”,须直书省名、市名、厅(局)名,不得简化和缩写。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和省、市、县(市)名称时,要写明全称,如俄罗斯、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不能写成“俄国”、“吉林”、“通化”、“柳河”;对一些经常使用的专用名词,使用简称时,要在首次出现时写全称,用括号注明简称,如:“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委、省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
第十二条 事物有学名和俗称的,一般使用学名而不使用俗称,应标明拉丁文的必须标明拉丁文。
第十三条 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在括号内注明今名;近年更改的地名、路街名、单位名称等,在括号内注明更改前的名称,如:吉林人学第一临床学院(原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
第十四条 人物的称呼,除引用原文外,应直呼其姓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也不加褒贬之词。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必要时可在首次出现时标出,以后不在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凡外国国名、重要或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四、时间表述
第十六条 年份要书以全数。如“1989年5月5日”不能简写成“89年5月5日”,也不能写成“1989年五月五日”。
第十七条 凡世纪、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世纪80年代、1999年6月2日4时25分。
第十八条 星期顺序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第十九条 人物生卒年代、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可不必加“年”字。如:雷振邦(1916~1997)。
第二十条 不准使用不确指的时间代名词,如:“今年”、“上月”,应写明具体时间;也不要使用“最近”、“不久以前”、“多年来”等等。
五、数字书写
第二十一条 行文中的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个镇、15个乡、106个村。行文中的分数、倍数、成数用汉字数码表示,如:“五分之三”,不能写成3/5;增加了六倍,不能写成增加了6倍;只占九成,不能写成只占9成。百(千)分比和比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35%”(35‰)、“5:3”;百(千)分比小数点后数字,可用一位或二位,但最后一位不用“0”,如:2.8%(2.8‰),3.16%(3.16‰)。
第二十二条 表述数字时,万以下数字(不含万)直接表述即可,如 5 6391;万以上数字,以万或亿为单位表述,如:68万、3亿。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格中的统计数据,如用整数,应一律用整数;如用小数点后一位数,应一律用小数点后一位数;若用小数点后两位数,应一律用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不用三位数)。
第二十四条 表格中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但纵向表格的年代亦可使汉字竖向书写,如:一九九九年。
第二十五条 4位和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一般不加三位撇,而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整数从右向左三位数字一组,分节间空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
402 312 345、6 802 403、9 236。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但不能写作3亿4 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第二十六条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应当使用汉字。如:一律、四氧化铁、五花八门、五星红旗、东三省、第一书记、十滴水、“七五” 计划、八级工资制、九三学杜、十月革命、四项基本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二十七条 约数可用“约”、“左右”、“上下”、“多”等字表示,如:“500多人”、“约70公斤”、“1 400米左右”;不能叠用,如“约500多人”、“约70公斤上下”、“约1 400人左右”。为了表示分寸,数字前后可以加“近”、“多”、“许”、“左右”等词语。如近100人、200多件、300个左右。
第二十八条 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时,引文内数字按原书写法,不做改动。
第二十九条 “二”和“两”的写法,计量单位用“二”,如:“二斤”、“二克”;量词前面应用两,如:“两种”、“两件”。
第三十条 表示数量的增减,要注意下列情况:“为(是)过去的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了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翻一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翻两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四。降低到80%,原为100%,现为80%;降低了80%,原为100%,现为20%。不能用“降低(减少)××倍”的不确切提法,因为降低(减少)一倍即原数减去原数,等于零。
六、计量单位
第三十一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的规定执行。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长度一律用“米”、“千米”等等。
第三十二条 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喱”、“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等,必须用时,要在后面括号中作出法定单位计量的换算注释。如:1普特(16.8公斤)。
第三十三条 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如:“克”、“米”、“平方米”,不要写成“g”、“m”、“m2”。
第三十四条 温度单位使用摄氏度,用“℃”表示。引用历史文献可照录。
七、图表、照片
第三十五条 凡入志图稿要按照出版要求进行清绘。照片(彩色、黑白)要提供正片或翻转片。
第三十六条 插图或照片,应在文稿插入的位置画一个方梃,幅面根据图照实际情况确定,大小适中。在框内写“图位”二字,在图位下注明图照序号、图题和图注。
第三十七条 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包括物产、资源、交通线、旅游图等均应使用省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省测绘局审定。
第三十八条 表随文走,表格排在有关文字之后,均应加表题、表号、计量单位。表题首标时间,次标范围,再标内容,如:“1996至1999年全省公路里程表”、“2000年吉林省人口统计表”,不能写作“吉林省2000年人口统计表”。表的左上角加表号,表的序号可按标列。无需全书从头至尾统一编号。表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准在下一格写“同上”。表的计量单位如果单一,应在表的右上角书写计量单位:如果计量单位在两种以上,则在表内对应项目中分别标明。表格中参数计量单位可用汉字,如使用符号方便时,亦可使用符号,如:米/秒(m/t)。
第三十九条 表格内容的出处需要注释的,在表格下方先写一个“注”字,然后分条注释,并用①、②、③序号标明序次。不需分条注释的,则不用标明序次号。
八、引文注释
第四十条 引文如属公开出版的书籍,必须用最新版本,核对准确,以确保引文的权威性。
第四十一条 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引一句话时,句末标点在引号外,引一段话时,段末标点在引号内;转述大意(引意)不加引号。
第四十二条 注释采用页末注。页末注文位于本页最下边,与正文间划一条横界线,从左边顶格划起,长度为稿面横向长度的三分之一。注码使用圈码①、②、③,标注在需要注释句末右上端。页末注文使用圈码①、②、③。释文应注明以下内容:著者或译者姓名、书名(篇名、报刊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所引资料卷、期、页次。如:林之光《中国气候》,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8月,第28页;吉林省档案馆《吉林行省档案》,全宗号l,目录号6~4,案卷号1105。
第四十三条 接在一起的几条引文,如果属同一出处,而页码不同,应一一作注:如果页码全部一致,可将注释圈码并列,只写一条注文即可。如引文无法注明原始出处,可以注明转引或转载出处,但此类情况尽量少用,最好不用。
第四十四条 引文要忠于原文,原文的明显错别字要纠正为正字,繁体字要改为标准的简化字。如引用古籍或古地名、古人名,使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的,可沿用繁体字,但要在繁体字后括标简化字。
九、外文字母
第四十五条 涉及外文字母表示的科学名词、化学元素符号、机器设备型号、国际组织、产品品牌等,可用外文字母表示,但要符合国际通则。
第四十六条 在正文或表格中,表示顺序号时,可视需要,恰当使用外文字母。如:A、B、C,a、b、c。但应尽量少用或不用。
十、标点符号
第四十七条 标点符号使用,一律按照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第四十八条 破折号“——”用法:占两格(两个汉字),用于表示解释说明的语句,如:“吉林省会——长春市”。
第四十九条 连接号“一”用法:占一格(一个汉字),用于组建复合词的两个名词之间,如:“长(春)—吉(林)铁路”。连接号的另一种形式“~”,用于表示两个数字、时间之间,如:“15~20米”、“7~10年”。在使用时要注意计量单位所在的位置,如:30万至40万要写作“30~40万”,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六十,要写作“20%~60%”,不能写作“20~60%”,前一个“%”号不能省略。
第五十条 括号用法:只有一个括号时用圆括号“()”;同时使用两个括号时要用方括号“[ ]”和圆括号“()”,如:“[ …()… ]”。
第五十一条 书名号用法:只有一个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时用双书名号“《》”;若一个书名包含另一个书名时,要同时使用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如“《(辞海)四角号码查字表》”。前书名号不能在行尾,后书名号不能在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