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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及答记者问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07-05-05 09:26: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0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介绍《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省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彩虹网进行现场图文直播和视频转播。

  首先,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人就条例的颁布实施情况作了介绍,全文如下: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新闻界各位朋友:

  2006年12月1目,《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12月5日予以公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是我省文化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使我省地方志工作实现了有法司依。现在,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意义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据统计,全国保存的各种方志有8 500种左右,共ll万多卷,记载了数千年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全国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始,至今已历20余年,也取得了可喜成果。20多年来,我省和全国各地一样,完成了首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修任务,并启动了续志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变化,地方志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的规范和支持。

  第一,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立法、实现依法修志,是这一优秀文化传统能够永续不绝的根本前提。

  《中国科技史》作者、英国著名科技史专家李约瑟博士在对中外文献作了比较研究后说:古代的希腊乃至近代英国,都没有留下与中国地方志相似的文献,要了解中国文化,就必须了解中国地方志。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对中华民族文化的积累和传承、更好地塑造中国文明古国的形象均有重要意义。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下,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态是不应该长期存在的,为了保证这样一个延续了数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能够代代相继、永世不绝,确有必要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范畴,使之走上依法修志、良性运行的轨道。为此,全国许多省、市、自治区都在积极推进地方志立法工作,继2003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之后,2005年Lll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山东省史志工作条例》。特别是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地方志纵贯古今、横陈百科,编纂工作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协调难度非常大,亟待法律的有力支撑。

  地方志编纂是一项浩繁的文化基础工程,涉及到政府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才有可能完成。缺少任何一个部门、行业的参与,都会使地方志失去完整性。我国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的制度之后,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修志政令进行统一规范。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启动以后,我国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专家修志”的工作体制,在首轮修志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修志工作格局之下,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都承担着相应的提供资料或负责编纂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总体来说,地方志编纂管理工作的社会性很强,难度很大。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的地方志编纂管理工作事实上处于相当粗放的状态之下,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有的承担修志任务的单位,在完成任务以后,辛苦征集来的珍贵资料因无人监管而散失,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有的单位拒绝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导致志书编纂完成以后不能出版。特别是随着社会组织多元化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在修志工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是政府行政权力无法解决的。比如,在征集修志资料的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组织或单位拒绝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工作等情况,这些问题一旦出现,按照原来的工作机制和手段,往往很难解决。只有通过法律明确法人、公民等在修志工作上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才能依法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修志,在法律的支持保障下推进社会主义新方志事业的发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第三,地方志工作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比较大,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的坚实保障。

  地方志虽然具有为国存史、资政育人等重要功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 “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少地方和部门把修志工作视为临时任务,采取“临时建、凑合干、完事散”的做法。在一些地区、部门和行业,地方志工作的开展完全取决于领导者个人对地方志工作认识水平的高低,工作中随意性很大,缺乏刚性的规范和约束,致使机构、人员的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经费也很难得到保证,严重地制约着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领导重视的,修志工作还能顺利进行,但有的领导不顾客观规律,片面追求进度,有时出于功利目的违反修志规范,导致志书质量出现问题;而领导不重视的,修志工作便元人问津,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时由于主要领导的过问和关心能够暂时得到改善,但事过境迁往往依然如故。因此,要得到根本的解决,必须有法律的坚实保障。

  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立法过程

  2004年1月开始,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就着手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并广泛搜集立法信息。在认真借鉴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地方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地方志工作地方立法的条件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先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提出了立法申请。2005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启动地方志立法工作。6月,省地方志立法工作被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列为当年立法调研项目。随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在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同志的指导和参与下,开始起草条例草案。

  7月,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召开了全省各市州志办主任座谈会,在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同志参与下,对条例草案第一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修改。8月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同志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立法工作小组的同志一起,先后到吉林市和公主岭市进行调研,与基层工作的同志们一起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进行座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修改。2006年初,省人大和省政府将《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莹同志带领人大教科文卫委、政府法制办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到立法工作开展较好的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学习、调研、考察。与此同时,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征求九个市州政府和省直二十九个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4月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不同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反复协调,终于达成一致。协调会后,又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6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之后又将条例草案报有关副省长和副秘书长审示,并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7月13 E1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5日在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淑坤同志受省政府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占国向会议作了《关于对(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此后,根据省人大常委的意见又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工作,使《条例》草案更趋完善。ll月27日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士杰向会议作了《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l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12月5日,在《吉林日报》全文刊登以对社会公布。

  三、《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计22条,l542字。在制定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上位法预留空间,切实加强可操作性。现将其主要内容和特色作一简要介绍。

  1.主要内容

  《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突出强调了地方志“官书官修、官职官责”的定位,进一步规范了修志行为,明确政府、社会有关主体、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公民在地方志工作中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就其主要内容来说,一是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范畴,即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编纂和地方志资源开发;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即八条职责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应达到的标准;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上的责任,即“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明确了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即“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物质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为地方志工作机构征集资料提供支持、“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编纂人员适当的报酬”;五是明确规定地方志“官书官修”定位和地方志工作的规范,即“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应当二十年续修一次;综合年鉴应当每年编辑、出版”、地方志书出版实行“三审制”、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出版后三个月内报送备案制、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的质量标准等。

  2.特色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在一些方面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相应的空问,希望各地在立法时根据本地实际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规定。《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对上位法的预留空问给予了充分利用。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志工作,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留给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安排。考虑到我省是多民族省份,特别是有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完全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出版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两种版本的地方志书。”很好地在立法当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再如,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只是在第五条当中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规定了“组织开发地方志资源”的职责,对如何具体组织开发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在第十七条当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地方志资源开发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开发力量,实行立项开发制度。”这样,对地方志资源开发工作,明确了主体,规定了义务,规范了制度,开放了资金来源,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按照上位法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一些本省独有的条款。如,根据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实际,在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明确赋予其执法主体资格。同时,从我省修志人员比较匮乏的实际出发,还在该条当中明确把“培训地方志专业人员”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这在其他省份的《条例》当中是没有的。

  编修地方志是我国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是我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系统工程当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但又是不容易引起重视的工作,社会各界对其了解有限、所知不多,所以拜托新闻界各位朋友利用《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公布实施的契机,用心宣传一下;也希望大家以后能够更多地关注地方志工作、宣传地方志工作。

  谢谢!

  然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如何贯彻《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请您谈点看法和建议。

  答:《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计22条,l542个字,但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具体设想是:

  第一、解决好自身认识问题。组织修志系统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吃透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熟知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

  第二,做好社会上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修志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沦氛围。

  第三,重点解决基础建设的问题。主要是解决“一纳入五到位”问题,也就是解决好地方志系统基础建设问题。就是必须把修志工作纳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保障措施到位。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我们将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全省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保证高质量完成修志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吉林省第二轮修志省志指令性计划60部,承编单位94个。市州县市区志书要完成69部,其中市州续志8部、县市续志39部、区志l0部、新编市、县区志l2部。“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关键时期,也是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各级地方志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做好志书、年鉴的编纂、地方志资源开发工作和管理工作,在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

  问:该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该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三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我省地方志编纂、开发和管理情况如何?

  答:我省第一轮新方志编纂212作从l983年启动,历时20多年,已经圆满完成了编纂任务。共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280部,其中,由l08个中直、省直单位参编的《吉林省志》89部专业志,到2005年底,省志已基本完成。由各地编写的50部市(地、州)、县(市、区)志书,除《长春市志》、《吉林市志》为多卷本外,也已全部出版。省政府的年度公报——《吉林年鉴》已出版20部,市、州、县年鉴出版百余部。规划内志鉴成果达4亿字。

  在编-写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同时,全省的方志资源开发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果。大批部门志、专业志、企事业单位志、山水志、名胜志、乡镇志,厂矿年鉴、行业年鉴、专业年鉴以及各类地情类书籍也相继出版,据不完全统计近2000部,总字数约6亿字。

  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方志信息数字化、网络化,迅速进入社会的各个角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吉林省情网于2001年6月8日正式开通。这是一座集纳吉林省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省情信息宝库,正在为全省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海外朋友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省情信息,为推动吉林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第一轮修志成果已有近2亿字的志书、年鉴信息入网,实现了方志资源的社会共享。目前,我省又一标志性文化设施——吉林省方志馆即将对社会开放,担负着广泛征集、妥善保管、开发利用以地方志成果为主体的全部省情信息资料的任务,相信方志馆在为吉林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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