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志办发〔2017〕17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方案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特别与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二) 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试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代替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 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四) 规范性文件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则增加其义务问题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二、清理责任分工
文件清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制定发布的,由牵头处室会同相关部门清理;职能转移的,原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力度,加强领导,成立省地方志编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云鹤
副组长: 赵 飞
成 员:张圣祺 常京锁 谷仕爽 周玉顺 李金娜
孙敏杰
四、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6月开始至2017年11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 摸排阶段(6月初至7月31日)。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排查,登记造册,做到不遗漏。
(二) 审查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处室要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处理原则做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处理意见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出的文件进行逐件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处理原则做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处理决定。
(三) 公布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我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四) 汇总上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由办公室负责进行总结和汇总。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书面清理报告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纸质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份)。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处室要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 创新方式,确保质量。清理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等途径进行。对清理范围内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提出的清理意见要做到合法合规,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