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吉林省省、市(州)、县(市、区)志书、年鉴编纂出版实行三级审查验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验收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 严格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 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二、 审查验收的对象
本办法审查验收的对象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三、 审查验收的主体
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及省志各分志承编单位。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查验收。
(一) 省志。
⒈ 初审由省志各分志承编单位负责组织;
⒉ 复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⒊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志终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二) 市(州)志。
⒈ 初审由市(州)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⒉ 复审由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⒊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志书终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三) 县(市)志。
⒈ 初审由县(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⒉ 复审由市(州)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⒊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
(四) 区志。
区志的审查验收工作由辖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五) 年鉴。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年鉴的审查验收工作在本级完成。具体为:
⒈ 初审机构:年鉴撰稿单位。
⒉ 复审机构:年鉴编辑部。
⒊ 终审机构:年鉴编纂委员会
(六) 审查验收的人员构成。
⒈ 省、市(州)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要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11—15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主任。
⒉ 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权威性,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工作,聘请的专家应精通所在领域的历史与现状,能够体现该领域的较高水平。.
⒊ 审查验收机构和参加审查验收人员应在地方志书中署名,以示负责。
四、 审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审查验收工作要依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书的质量规定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各级审验机构在审查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地方志书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
(一) 观点正确。志稿要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立场,符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重要史实和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记述,与中共中央有关决议、决定精神保持一致,正确把握记述尺度和角度。
(二) 资料真实。志稿所采用资料要全面系统,丰富多样,要素齐全,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真实准确,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志稿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 体例科学。志稿体例要设置科学,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排列有序,归属正确,题文相符,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四) 内容全面。志稿在内容上要横不断要项,纵不断主线,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各分志、部类之间比重恰当。要充分体现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生动、鲜明的特色与风貌。
(五) 记述明确。志稿在记述上要区界明确,时限清楚,寓事物、事件、人物、观点于记述之中,避免内容记述机械性重复。以事系人,人随事出,已故有重大影响的人物立传。
(六) 行文准确。行文要做到用语规范,用词准确,用法标准,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没有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文体采用记述体,以第三人称角度记述。
五、 审查验收的程序
我省志书、年鉴审查验收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志书、年鉴审查验收委员会均应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明确。
(一) 志书。
⒈ 初审程序。
⑴ 志稿完成后,初审机构要负责在初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20日送达各初审成员。之后,召开志稿初审会议形成初审意见。
⑵ 由志稿主编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梳理,逐条落实。之后,将修改后的志稿返达初审机构。
⑶ 初审机构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将志稿连同送审报告一并报复审机构。初审机构第一责任人在送审报告上签字。
⒉ 复审程序。
⑴ 对送审的志稿,复审机构要负责在复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20日送达各复审成员。之后,召开志稿复审会议形成复审意见。
⑵ 初审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复审意见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之后,将修改后的志稿返达复审机构。
⑶ 复审机构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将志稿连同送审报告一并报终审机构。复审机构第一责任人在送审报告上签字。
⒊ 终审程序。
⑴ 对送审的志稿,终审机构要负责在终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20日送达各终审成员。之后,召开志稿终审会议形成终审意见。
⑵ 复审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终审意见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之后,将修改后的志稿返达终审机构。
⑶ 终审机构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应出具终审验收报告。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盖章,并由其第一责任人签字。报告一式三份。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将终审验收报告存档备案外,省志终审验收报告分别报省政府,送省志相关分志承编单位存档备案;市(州)、县(市、区)志终审验收报告分别送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机构存档备案。
⑷ 省、市(州)、县(市、区)志终审验收合格后,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 年鉴。
⒈ 初审程序。
年鉴文稿完成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直至认为完全符合标准后,由撰稿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年鉴编辑部复审。
⒉ 复审程序。
对送审的年鉴文稿,编辑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撰稿单位。年鉴编辑部直至认为撰稿单位修改后的文稿完全符合标准后,负责形成年鉴文稿。由编辑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年鉴编纂委员会终审。
⒊终审程序。
送审的年鉴文稿,要在终审会议召开之前不少于10日送达年鉴编纂委员会各成员。之后,进行终审,直至认为年鉴文稿完全符合标准后,由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六、法律责任
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提出的关系到志书质量的重要性意见的,或在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擅自修改地方志书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凡未经审查验收、审核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省对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方面所作的规定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作废。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