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简史编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志办发〔2024〕11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方简史编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吉林省地方简史编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简史编写工作,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本地历史提供生动教材,营造学史知史用史浓厚氛围,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有关要求,参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州)、县(市,含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各编写1部地方简史。书名由“行政区划名+简史”组成,如长春简史、舒兰简史、梨树简史、江源简史;通化市为通化简史,通化县为通化县简史;吉林市为吉林市简史。
第三条 采取委托编写或单位(个人)申报的形式。
委托编写: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托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编写,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确定委托对象后,双方签订年度编写协议,明确完成时限、劳务费标准和给付方式等具体细节,以保证编写工作顺利开展。
单位(个人)申报:单位(个人)应完成书稿初稿后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申请项目立项。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承担前期简史稿编写的费用,获准立项后发生的费用由省方志委承担,简史出版后采取以书代偿方式,向作者提供500册图书,一般不以现金的形式给付稿酬。
第四条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对委托编写和单位(个人)申报的书稿进行一次评审,通过评审后,纳入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项目。
第五条 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地方简史立项评审和终审验收专家组,专门负责立项评审和终审验收工作。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地方简史,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和组织出版工作。
第七条 使用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经费列支地方简史编写和出版费用。经费的管理和支出按照《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吉志办发〔2024〕6号)执行。
第八条 委托编写的地方简史版权归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永久使用权;单位(个人)申报的简史版权归单位(个人)所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享有永久使用权,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被委托方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完成书稿,应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初审:谷仁爽 复审:于泳生 终审:张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