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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志(1986~2000)〉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吉志发〔2019〕26号)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9-07-24 16: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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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各承编单位:

  根据《吉林省志(1986~2000)》审查验收工作的需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吉林省志(1986~2000)〉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志(1986~2000)〉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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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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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1986~2000)》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01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志(1986~2000)》(以下简称二轮省志)审查验收工作,根据《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志鉴审验办法》)的规定,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轮省志各分志的审查验收适用《志鉴审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二轮省志编纂出版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验收制度。二轮省志各分志承编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将志稿依序逐级送审。

第二章 初审

  第四条 初审由承编单位负责。

  第五条 承编单位应成立由分管修志工作的领导及专家、业务骨干等组成的初审委员会或初审小组,负责初审工作。

  第六条 志稿经初审通过后,承编单位应形成初审报告并填写“《吉林省志》三审表”(以下简称“三审表”)之初审报告表。初审报告表应由初审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承编单位公章后,连同志稿一并报送复审。

  初审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初审的相关修改意见,或将初审修改意见作为初审报告的附件附带于“三审表”之中。

第三章 复审

  第七条 复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总编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省志总编室根据每次复审的实际需要确定4~6人组成复审组。

  复审组成员主要由省志各分志责任总纂和吉林省志鉴专家库成员担任,适当吸收与送审志稿相关的行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九条 复审组成员分别对复审志稿进行审查,省志总编室在确认各复审组成员均已完成志稿审查后,组织召开复审会议。

  第十条 复审会议由省志总编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复审志稿责任总纂或省志总编室指定的人员负责综合各复审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形成复审报告并填写“三审表”之复审报告表。

  复审报告表应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分管省志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省志总编室主任或副主任及复审志稿责任总纂负责向承编单位反馈复审意见并将“三审表”送达承编单位。

  第十三条 复审意见反馈会一般应在承编单位召开。

  第十四条 承编单位的分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或主编、副主编及志稿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复审意见反馈会。

  第十五条 省志总编室反馈复审意见后,承编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依复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同时应将采纳复审意见、较大修改等情况形成复审修改说明书。

  承编单位完成修改后,应将志稿和复审修改说明书送交本卷责任总纂、责任编纂审阅验收。

  第十六条 本卷责任总纂和责任编纂经验收后认为志稿可以报送终审的,承编单位应将志稿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进行终审,同时将“三审表”返回给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本卷责任总纂和责任编纂认为志稿仍需修改的,承编单位应继续修改,直至志稿可以报送终审。

第四章 终审

  第十七条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终审机构负责;终审机构组成人员包括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根据每次终审的实际需要,从终审机构组成人员中选择7~9人组成终审组。

  终审组成员必须包括档案、保密管理部门人员。

  第十九条 省志总编室负责将报送终审志稿连同复审报告、复审修改说明书送达各终审组成员。

  第二十条 终审组成员分别对终审志稿进行审查,省志总编室在确认各终审组成员均已完成志稿审查后,负责回收终审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并进行汇总综合。

  终审综合意见应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分管省志工作的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志总编室完成终审意见的汇总综合之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召开终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终审会议由终审机构第一责任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终审会议根据需要可在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召开,也可在承编单位召开。

  第二十四条 承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地方志编纂工作负责人及分志编纂委员会主任、主编、副主编、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终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一般由省志总编室主任代表终审机构在终审会议上做终审结论,省志总编室据之形成终审报告。终审报告报经终审第一责任人审定后,填入“三审表”之终审报告表。

  终审组成员应分别在终审报告表上签字。终审报告表还须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承编单位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省志总编室副主任或省志总编室主任指定的其他人员在终审会议上宣读终审综合意见。

  终审综合意见是终审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志稿通过终审的,承编单位应按照终审综合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同时应将采纳终审意见、较大修改等情况形成终审修改说明书,并在完成修改后,将志稿连同终审修改说明书一并送交本卷责任总纂、责任编纂审阅验收;志稿未通过终审的,承编单位须按照终审意见解决志稿存在的问题,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本卷责任总纂和责任编纂负责对修改情况予以把关,直至认为志稿可以再次报送终审,承编单位方可按前述程序将志稿再次报送终审。

  第二十八条 志稿通过终审后,省志总编室负责将“三审表”存档及送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卷责任总纂和责任编纂认为已通过终审的志稿经修改达到出版要求的,报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承编单位可将志稿付印出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三审表”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印制,三级审查验收机构应按照《志鉴审验办法》的规定,规范填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