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人物志》(1986——2000)编纂方案
《吉林省志•人物志》(1986——2000)是《吉林省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吉林省志•大事记》(1986——2000)相匹配,通过对各时期、各方面代表性人物的记述,全面生动地反映吉林省的经济社会状况,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编好人物志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录原则和编纂要求
(一)收录原则
1.入志人物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
2.入志人物断限。上限始于1986年,下限止于2000年(即198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逝世人物)。
3.本籍、客籍人物兼收。凡对吉林省历史发展具有推动或阻碍作用的、影响较大的人物,无论籍隶本省或外省,都可入人物志。凡籍隶吉林省,但本人在省外、境外有重大影响或重大贡献者,亦在此列。
4.以正面人物为主,兼收反面人物。反面人物要严格掌握,不宜过多。
(二) 编纂要求
1.编纂人物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置入志人物于一定历史条件下。力求准确恰当,符合事实,不绝对化、公式化,不拔高溢美,不贬低苛求,寓功过是非于事实之中。
2.所用资料要反复考证、核实,做到事出有据,据必可靠。
3.以叙述事实为主,用主要笔墨写好传主的事迹,防止一般化,写成简历式或悼词式。可运用画龙点睛之笔,突出重点,体现人物个性特征,避免千人一面。注意传主有个性的语言和行为,凡有典型意义的事迹应写全写详;一般性事迹应从简从略。记述传主事迹时不溢美、不隐恶,不夸大、不缩小;不抒情、不渲染、不议论、不评价。
二、入志人物标准
(一)立传人物标准
1.抗日战争前在省内外从事革命活动的有重大影响的人物。
2.抗日战争时期的副县(团)级(含副县、团级)以上人物。
3.解放战争时期的副地(师)级(含副地、师级)以上人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副省(军)级(含副省、军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5.担任过国家副部长及相当于此级别以上的吉林籍人物。
6.在国际组织中担任过相当于副省级以上职务的吉林籍人物。
7.省内有影响的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等宗教人士。
8.省内各民主党派主任委员。
9.省内有影响的华侨、归侨、侨眷。
10.得到国际组织荣誉称号和国际竞赛前三名奖励的各类人物。
1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嘉奖的战斗英雄、模范烈军属、劳动模范等各级各类人物,以及省委、省政府命名的英雄模范人物。
12.获得国家级金牌奖的运动员,全国著名的教练员、裁判员及体育工作者。
13.在全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处于领先地位的著名专家、学者。
14.全国著名的作家、编辑、记者、戏剧家、舞蹈家、音乐家、画家、摄影家、雕刻家、书法家、收藏家和全国著名的教育家、企业家、烹饪家、膳食家、服装师,以及国内外有名的绝技艺人、能工巧匠等。
15..上述各条未包含的应该立传的正反两方面有影响的人物。
(二)传略人物标准
1.省委常委、省顾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担任过市(地、州)、厅、局,师正职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
2.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及重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物。
3.各民主党派在全省影响较大的人物。
4.在全国性的有影响的人民团体、学术团体中担任过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的人物。
5.成果突出的教授、研究员、编审及同层次的其他各类专业人员。
6.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有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人物。
7.相当于上述层次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
(三)列表人物标准
1.传略人物未能收录,但有一定事迹和影响的人物。
2.省委委员、省顾委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担任过市(地、州)、厅、局,师副职级(实职)的干部。
3.教授、研究员、编审及同层次的其他各类专业人员。
4.除上述各条外,有存史价值的各类人员。
三、编纂体例
《吉林省志•人物志》采用传记体,并用传、略、表三种体裁。
1.传。传记是《人物志》的重心部分,根据传主社会影响的大小及生平履历的复杂程度,字数限制在3 000字以内。
2.略。字数限制在1 000字以内,即在具备表的项目的基础上,突出其主要业绩。
3.表。只列姓名、生卒年,籍贯、活动地、主要业绩,每人不超过150字。
四、编写规则
(一)编写要素
传的要素:
1.姓名(包括字号、别名、化名)。
2.籍贯(祖籍和出生地)、出身与家庭情况。
3.生卒年、月、日。
4.民族。
5.经历及其历史背景,主要事迹及其作用和影响。
6.重要成就及其作用、影响。
略的要素:
姓名、籍贯,生卒年、月、日,民族,主要经历、事迹、荣誉或成就等。
表的要素:
姓名、籍贯,生卒年、月、日,民族,最高职务或荣誉等。
(二)文体与表达方式
1.一律采用记叙文体。语言要严谨,层次要分明。
2.传稿在表述上,可以采用顺叙和横写两种方式。顺叙,即按照传主生活的时间顺序写,反映人物的全貌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横写,即先简述传主生平,然后侧重写其主要事迹及其影响、作用。
3.除引文外,一律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引文要少而精,准确恰当,并注明出处。注释要规范化。传稿尽量少用名字作主语,尽量少转换主语,以免多次出现传主的名字或“他”字,使行文贯通流畅,不枝蔓。
4.各类名称,如人名、地名、单位名称、事件名称一律要用全称,使用简称时,要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
5.历史人物涉及地名时,应采用当时通用地名,夹注今名。
6.叙事不使用代词,如“我省”、“我军”等。
7.纪年一律用公元纪年。
8.下列情况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年龄等,如20世纪90年代,1986年8月12日,15天,16点30分,28秒。
统计性数字和表格等,如10%,1:3,3.5。
度量衡如2米,6公斤。
货币额,如325元,160亿元。
物量,如70间,12件,48只,22头。
人数,如42人,52名,88位。
9.下列情况一律使用汉字:
序数词,如第一,之一,初一,其一。
基数词,如一辈,一代,三种,两起。
固定词,如十一届三中全会。
人名,如张三、李四。
地名,如三峡市、二道沟。
书名,如《八•一五这一天》。
成语,如五花八门,三教九流。
习惯用语,如一例,一旦,一面。
缩略词,如长百二商店,第二书记。
概数词,如五十左右,几十年。
农历,如五月初五,八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