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关于志书、年鉴及地方志资源开发类作品报酬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结合省、市、县三级志书和年鉴编纂以及地方志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纸介质作品、电子版作品及音像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非职务作品稿酬与职务作品奖金发放。
第四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5~50元。
(2)汇编:每千字5~15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照(图)片:每幅30元。
第五条 非职务作品稿酬标准:
1.《吉林省志》专业志和市(州)、县(市、区)志每千字50~100元;
2.《吉林年鉴》及市(州)、县(市、区)年鉴每千字50元;
3.《今古大观》每千字50元;
4.《吉林省情网》和市(州)地情网发布的信息每条2元,文章每千字30元;
5.省地方志编委会立项的地方志资源开发类作品每千字50~100元(含主编、副主编的编审费);其它自行开发的地情类书籍,每千字30~60元。
第六条 职务作品奖励标准:
职务作品是专职从事地方志的工作人员撰写或编纂(编辑)、总纂(主编)的省志,市、县(市、区)志;《吉林年鉴》,市、县(市、区)年鉴;《今古大观》及地方志资源开发类等作品。
1.《吉林省志》和市(州)、县(市、区)志编纂、总纂每千字10~30元;
2.《吉林年鉴》及市(州)、县(市、区)年鉴编辑、主编每千字10~30元;
3.地方志资源开发类等作品编纂、总纂每千字10~30元;
4.《今古大观》编辑、主编每千字10~30元。
5.撰写省志、市、县(市、区)志,《吉林年鉴》、市、县(市、区)年鉴及地方志资源开发类等作品每千字30~60元。
第七条 《吉林省志》专业志复审、终审费,市(州)、县(市、区)志复审、终审费,《吉林年鉴》及市(州)、县(市、区)综合年鉴主审费,由各承编部门、单位自定并支付。
第八条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 乘以全部实有行数。末尾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九条 文字作品稿酬及奖励一律在作品出版后支付。
第十条 取得文字作品稿酬及奖励的人员按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稿酬及奖励由相关负责人严格把关,报主管领导审核,主要 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基本稿酬及奖励标准为可变标准,省地方志编委会可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稿酬发放及奖励标准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