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鉴“编辑说明”编制规范的思考
摘要: 年鉴“编辑说明”是全书纲领性文件,用来对全书编纂作出说明和规定,其地位与作用至关重要。但由于目前学界对年鉴“编辑说明”重视不够,故其存在的问题较多且突出,严重影响年鉴的编纂出版质量。本文试图从“编辑说明”与“凡例”关系、存在问题、编制规范等三方面对如何撰写“编辑说明”进行简略的考察分析,以探求年鉴“编辑说明”存在的共性,把握其中规律,提高年鉴“编辑说明”的编写质量。
关键词: 编辑说明 凡例 问题 编制规范
笔者在参加全国年鉴评奖时注意到,当前年鉴“编辑说明”的编写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年鉴的开篇有“编辑说明”和“凡例”两种写法,绝大多数年鉴使用“编辑说明”,个别年鉴使用“凡例”。一些评委认为,年鉴中使用“凡例”,虽然作用与“编辑说明”相似,都具有年鉴总纲的功能,内容虽没错,但仍有不妥,就如同年鉴“目录”不及“条目”一样。那么,“编辑说明”与“凡例”有何异同,为何年鉴开篇宜用“编辑说明”?年鉴“编辑说明”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规范?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简略的考察分析,以探求年鉴“编辑说明”存在的共性,把握其中规律,提高年鉴“编辑说明”的编写质量。
一、 “编辑说明”与“凡例”辨析
从年鉴和志书角度而言,“编辑说明”与“凡例”的性质、作用、地位等是相同的,都是对该书内容和体例的文字说明,对全书起到约束、指导、规范等作用。通常置于目录之前、版权页之后,位置显著。但在具体使用时,两者又有明显区别,志书通用“凡例”,不用“编辑说明”;年鉴通用“编辑说明”,一般不用“凡例”。
“凡例”是沿袭古人的用法。“凡例”之用较早见于晋杜预《春秋左氏传·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1何为“凡例”?“凡”是广泛、通用之意,“例”是规定之意,合起来,“凡例”是就是修志通行的规定,或称修志遵循的规则。通俗地讲,“凡例”是书前说明本书内容、体例的文字。“凡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2;《词源》解释为“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说明”3;《中国地方志词典》解释为“方志的编辑说明,叙述方志编纂体例与著作内容等”4。由此可见,方志的“编辑说明”专门用“凡例”表述,当然,除了方志用“凡例”,其他不少编著的“编辑说明”也用“凡例”,如,家谱、词典、字典等。方志是官修之书,一旦落实编纂,首先应对地情有大致的了解,然后制订“凡例”,说明该书的内容要旨,制订体例,通常谓之“发凡起例”。这是编著之前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什么年鉴宜用“编辑说明”?“编辑说明”是现代汉语的表述,直白易懂,在“百度”中也没有专门的解释。“编辑说明”广泛应用于现代图书资料的编辑之中,比如,全国各级各类年鉴除极少数外都用“编辑说明”。究其原因有三:其一,年鉴一年一编,每年都有调整,用“编辑说明”比较贴切,而方志几十年一编,用“凡例”体现其稳定性,且又是承袭古人的一贯用法;其二,年鉴是“舶来品”,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于20世纪90时代,盛行于2010年前后,年鉴使用“编辑说明”是大众化的需要;其三,与方志使用“凡例”一样,也是一种约定俗成。
二、 年鉴“编辑说明”存在的问题
年鉴“编辑说明”是全书的纲领性文件,对全书编纂作出说明和规定,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因此,“编辑说明”一般出自主编或执行主编之手,即总纂之手。由于年鉴是逐年连续编纂出版的,各卷年鉴都要有“编辑说明”,不同于一次性使用的志书“凡例”。因此,每年的“编辑说明”不可能相同,应与时俱进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在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规定之外,应重点说明该卷年鉴的调整情况、年度特色、地域特色,并要做到表达准确、言简意赅。
中国年鉴发展30余年来,很少有人研究“编辑说明”;从年鉴的编纂实际看,也很少有人能真正重视“编辑说明”,多数情况是承袭前鉴,修定于编后,少有人能做到调整于编纂之先,修订于编纂之中,不少年鉴工作者对“编辑说明”缺乏足够的重视,任务观点,草率了事;在全国各级各类年鉴评奖中,也不评“编辑说明”的内容质量,只看“编辑说明”的校对差错。从全国年鉴的编纂情况来看,“编辑说明”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应引起年鉴界的高度重视。“编辑说明”的主要问题有:
1. 文字太少,内容不全。如,2011卷《浙江年鉴》,“编辑说明”共5条,文字只有300余字,基本情况说明不够,调整情况未涉及,也未涉及本书规定1。
2. 文字太多,内容过细。如,2013卷《龙湾年鉴》,其“编辑说明”共1800余字,密密麻麻地写了很多,其中,大话写了不少,如,第一条“作用”写了80余字,第二条“指导思想”写了200余字。有些说明过细了,如,“本书中公历世纪、年、月、日、时、分、秒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历史纪年和农历年、月、日均用汉字数字表示。”最后,成书情况也写得过繁,有120余字,即“《龙湾年鉴》的编纂工作在龙湾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属各部门和各街道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各有关单位撰稿人的通力协作,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借此,深表谢忱!由于任务重、时间紧、人手不足、水平有限,疏漏失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2其中,第一句话还是病句,主语“编纂工作”没有谓语,或是谓语搭配不当。
3. 很多年鉴基本情况说明五花八门,不够规范,也不够全面。所谓基本情况主要指本书主办和承编单位、定性、起编年、几年一编、卷数;指导思想或原则、内容、范围、作用;体例、方法、结构层次及其数量和符号、文字和图表数量等。多数年鉴对这些情况的说明是参差不齐的,缺乏比较性,信息也不完整,给读者留下不少疑问,同时还存在顺序颠倒、主次不分、详略失当等问题。
4. 不少年鉴重点情况缺失,或轻描淡写,特色不明。所谓重点情况指的是框架结构调整、内容增减、行政区划调整等,反映本书的年度特色和地域特色内容。这是“编辑说明”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大亮点,体现年鉴常编常新,是最需要告诉读者的内容。如果缺写或少写重点情况,那么这个“编辑说明”显然是不到位的。
5. 对规定内容说明不够。“编辑说明”包含两大内容,一是对内容的说明,二是对内容的规定。多数年鉴的“编辑说明”偏重于说明,而少有规定。“规定”是年鉴编纂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尺度,应择要而记。根据图书出版的要求,旧制单位不能使用,应与国际单位接轨,由于我国人民群众的使用习惯原因,生活中常用“亩”“公里”“公斤”等旧制单位,但出版社有明确规定,这些旧制单位在公开出版物中不能使用,如果全书统一使用国际单位,那么,在“编辑说明”中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编纂工作。此外,对一些重要或易混淆的称谓使用、特殊地名使用等应作出规定。当然,在基本情况说明中也包含关于记述时间、范围、体例、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许多情况说明与规定是交融在一起的。
6. 说明的内容顺序颠倒,轻重不分。这属于“编辑说明”写作的章法问题。先说明什么,后说明什么,重点说明什么,扼要说明什么,这些都涉及“编辑说明”的质量问题。顺序颠倒的情况比较多,如,有的把框架结构调整情况放到体例、结构层次等基本情况之前,有的把资料来源情况放到结构层次之前等。畸轻畸重的情况也比较多,比如,有的说明年鉴内容、作用的情况过多,有的编纂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说明过多,有的结构层次情况说明过多,有的枝尾末脚的情况说明过多,有的成书等情况说明太多,等等。
7. 表达不准确。如果仔细研读推敲,很多年鉴的“编辑说明”存在语言表达不准确的情况。“主管”“主办”“主编”“承编”“编纂”“编著”等词一般出现在开篇第一条说明中,这些词在众多的“编辑说明”中有不少是表达不准确或不够准确的。如,《绵阳年鉴(2014)》这样表述:“该书由绵阳市人民政府主管,绵阳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主办,绵阳年鉴编辑部主编”1,其中,“主管”“主办”的对象不对,“主管”是间接责任,“主办”是直接责任,“绵阳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应该是“主办”,而不是“主管”。《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2,由此可见,绵阳市人民政府是年鉴的“主办”主体,而不是绵阳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再说全国县级以上也没有“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的称法,应规范称“市地方志办公室”;再有,“绵阳年鉴编辑部”中“绵阳年鉴”应加书名号;还有,“主编”一词不妥,与书中的“主编”对象不一致,应称“承编”。
又如,“《萝岗年鉴》是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管委会,中共萝岗区委、区政府主办”3,其中,“主办”两字没错,但是执行主体太多了,此其一;其二,年鉴编纂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党委,应把“工委”“党委”删去,可改为“《萝岗年鉴》由萝岗区人民政府主办”,压缩了17个字符。
在年鉴的“编辑说明”中,关于年鉴的定性表述也是五花八门的。有“资料性工具书”“大型资料性工具书” “综合性资料工具书” “综合性资料工具书”“大型年刊”“信息资料性工具书”“地方综合性年刊”“综合性年刊”“大型资料性年刊”“年度性资料文献”“地方信息资料性文献”“综合性年鉴”“地方综合性年鉴”“政府综合性年鉴”“大型地方综合性年鉴”,等等,其中,大的方面有“工具书”“年刊”“资料性文献”“综合年鉴”等不同之称,小的方面称法更多。《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定性为“资料性文献”,这是比较准确的定性,其内涵包含“工具书”和“年刊”的性质,并暗含地方综合年鉴与地方志书一样具有“著述性”之义;至于“综合年鉴”一说实际上是白说,并没有定性,即“年鉴”是“年鉴”。此外,有一些年鉴没写定性。在年鉴“编辑说明”中,凡上述表述不准或不妥的情况不胜枚举。
8. 自相矛盾。“编辑说明”中一些条款内容是对全书作出的规定,明确年鉴编纂的方向,指导年鉴编纂工作,并引导读者阅读和利用。主要规定有时间、地域、体例、数据采用等,还亩、公里、公斤的使用等,规定不可过细,有些规定都有全国性法规、细则或文件,如,《出版物上法定计量单位的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还有很多是图书出版方面的规定以及约定俗成的用法,这些都不需要在“编辑说明”中予以特别规定和说明。但是,就上述一些主要规定而言,有的未作出规定,而作出规定的常常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不少年鉴未标明“体例”,无论是标明体例,还是未标明体例,多数年鉴是采用“条目体”编撰的,但是,正文中有一些年鉴还使用第一人称表述,明显自相矛盾;很多年鉴使用大量的主观色彩的语言,明显不符年鉴的体例。有的未写明资料的时间,有的明确资料的时间,但有的年鉴出现时间表述与正文内容不相一致的情况。如,“收录时间以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限”,再没有补充说明了,这显然是不严密的。年鉴稿件中有不少内容的时间是上溯或下延的,还有一些历时性资料,这样表述明显是自相矛盾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9. 其他问题。年鉴“编辑说明”除上述问题外,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如,序列号不统一,有的用汉字数字,有的用阿拉伯数字,宜统一用汉字数字。落款不一致,或不准确,或未落款,通常说明主体应落款年鉴编辑部或年鉴社,并落款时间,但有的写单位名,有的只写时间,有的什么也没有,等等。“编辑说明”的位置编排不规范,按方志出版社的要求,“编辑说明”的位置应放在版权页之后,奇数页上,版权页置于扉页之后,有不少年鉴的“编辑说明”没有放在这个位置上,很不规范。
三、 年鉴“编辑说明”编制规范的思路
年鉴“编辑说明”出自年鉴总纂之手,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说明了它的重要性。因此,“编辑说明”的质量也是衡量年鉴编纂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从中可以一窥年鉴编纂质量的优劣。编制好一部年鉴的“编辑说明”,既要加强学习,借鉴他山之石,确立一个比较高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对年鉴编纂质量有一个比较准确定位,又要从以往年鉴的编纂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编纂思路,不断加强编纂规范,不断探索编纂方法。
编制“编辑说明”有一定的章法,是有规律可循的,这就是编制“编辑说明”的基本规范。遵守这一规范,可以保证1嗉得鳌钡幕局柿俊D昙氨嗉得鳌北嘀乒娣督峁挂亓斜砣缦拢�/P>
表中所列是年鉴“编辑说明”编制的基本规范,结构内容由基本情况、重点情况、规定情况、其他情况及落款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有共性内容,也有个性内容,所列要素要点比较全面,共性要素要点是必须写明的,个性要素要点视各家年鉴实际情况而定。按表所列内容编制年鉴“编辑说明”,能够做到既规范又全面,能有效提升“编辑说明”的编制质量。
总之,一个好的“编辑说明”既要做到基本情况全面扼要,重点情况具体而微,规定内容简洁明了,其他说明要言不烦,落款妥帖不缺,还应做到要素不缺不漏,内容详略得当,避免交叉重复,排列前后有序,表达准确简洁,与正文内容呼应,位置摆放规范等。
(唐剑平 作者系临安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