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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志“人物传”浅探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985-03-25 10: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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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传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存史,又可资治,有人说“一部好的人物志,就足一面做人的镜子”,这是有道理的。它是一个地方用共产主义教育青少年的乡土教材,“更具有生动感人、易于接受、激励斗志,奋发前进的作用。可以说地方志所独有的这种作用,是对整个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生动体现和重要补充。”①在编写中对其要求高,难度大,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因为“如果没有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必然要把修志工作引入歧途,或者回到旧志的老路上去。”②编写人物传要力求以新的观点、新的材料、新的方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反复分析研究。纂写时要有取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采取“有闻必录”的自然主义倾向和不加分析地去“秉笔直书”。否则,所写传记不会起到“评说一方人物,激发千秋爱憎”③的作用。在资料不全、不准的情况下,坚持“宁缺勿滥”,暂不动笔为好。

   

   

  人物传在地方志中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也是一个为人们所关心、重视的问题。立传标准,至今尚未统一。我赞同刘光禄同志关于“县志要着眼于‘县’,人物活动要以在县内有无影响为准”④的观点。收录人物时,选择对象要严肃、谨慎,注意广泛性。不论各行各业和职务高低,均应视其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或阻碍作用的大小来决定,使之载入志书之后,“美者留芳干古,丑者遗臭万年”。但对党政军千部的立传则要适当考虑职务级别,即县志应以地、师级以上人物为好。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级别高的对社会贡献大于级别低的,将军的影响大于一个普通士兵。如果对党政军干部不规定一个职务级别标准,就不容易把握“贡献”分寸,会给纂写带来困难。我认为这样做并不违背要“l恨睛向下,本地拔尖”的精神。

  章学诚关于“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   常见人物立传方法有三,一日简历体(亦称顺叙体);二日悼词体(亦称横述体);三日自由体(亦称回忆体)。通过实践验证,这三种写法各有利弊,比较而言,自由体较适用于地方志人物传。但在具体作传时,应该根据传主的不同情况,采取因人而异的灵活方法。可用自由体,也可用自由体与简历体或悼词体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纂写。 

  

  人物传收录名额不宜按行业平均分配,更忌拼凑人数,应按照立传标准,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多者多收,少者少收。一部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的地方志,其立传人物多为本籍(指出生地)人物、现代人物、正面人物和“小人物”。当然不是说客籍人物、古代人物、反面人物和“大人物”就不能入传,只不过应该是少数。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按着“新的观点”,应该“人民历史人民写,人民历史写人民”。正面人物和“小人物”是人民中的绝大多数,必须多写多树!而现代人物和本籍人物,对突出一部志书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起着绝对作用,亦应以其为主。在纂写客籍的“大人物”时,为忌重复,可以按活动地区立传。如杨靖字是河南省确山县人,主要活动在东北,牺牲在吉林省潆江县(今靖字县),确山县和靖宇县都可以各有侧重地给以立传。而在纂写客籍的“小人物”时,则无此必要。如全国六届“人大”代表、黑龙江省著名农业劳动模范马庆福同志,1917年生于黑龙江省呼兰县肖家窝棚的一个贫农家庭,在他很小的时候就死去了父母,十几岁讨荒到讷河县定居,由于少时家贫如洗以及来到讷河以后再没有回过原籍,呼兰县人民很少知道他是本籍人,所以呼兰修志时不会把马庆福同志收录入传,对这样的人物就没有必要由两个县都去写传。

  对待古代人物,如果以前已经有志记述,现在又无新的变化时,就没有必要再去一一照抄照转,因为如有需要时可查前志。然而,若发现新的材料,则应按照“三新”原则重新进行纂写。

  反面人物尽管不易多立传,但“对那些奸宄坏人、血债累累、为人民所痛恨者,也应志其恶迹,以取善可为法,恶可为戒,所谓著书以述当时之人事,俾使后人有所鉴戒考证。”⑥凡被立传者就必须能从其反面给人以教育,“其恶不足以暴扬,其罪不足以惩戒”者不应入传。如果隐恶扬善,只记好人不记坏人,就不能全面反映一个时代的真实面貌和使其成为“一方之全书”。章学诚说“志传之存褒无贬,本非定例。前代名志亦多褒贬并列”⑦,值得借鉴。在纂写反面人物的事迹时,同样应本着一分为二、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材料进行具体分析,不搞形而上学和绝对化。

  

  

  总之,纂写方法不应拟古,要勇于开拓,运用新手段,突出传主的鲜明个性特点,把人物写活,要以人系事、据事直书,“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⑧,不“因人废言”、“因人废史”,采取灵活方法,“抓个性写人物,是既能节省笔墨又能写活人物的最好方法”⑨。只有按照历史本来面貌,实事求是地纂写,寓褒贬于述事之中,才能把人物写得有血有肉,生动感人。

  人物传中的各篇传记(或传略)详略要得当,长短不要相差悬殊。文字要简炼精确,且忌文章赘述冗长,使人读起来乏味。在一般情况下,县志的立传人物不多,排列顺序无须分类,为使其脉络清楚,便于存史和利用,应以传主的生年(或卒年)先后为序排列为宜。

  (作者:王咏曦)

 

  注: 

  1任一的《略谈新编地方志与爱国主义》见《山西地方志通讯》1983年7、8期

  2梁寒冰《整理旧方志与编辑新方志刍议》见《中国地方志通讯》1981年5、6期

  3陈存广《试论志及其对地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见《中国地方志通讯》1984年2期

  4刘光禄等《县志编修探微》

  5章学诚《修志十议》

  6董一博《在修志工作中几个理论问题的看法》见《中国地方志通讯)>1984年4、5期

  7章学诚《湖北通志辩例》

  8班固《汉书》序

  9畅晓敏《怎样写出“活”的人物》见《中国地了方志通讯》1984年3期

定,不为生人立传”,“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⑤之说很有道理。本着这一精神,坚持不为生人立传的原则,从而可以避免一些由于请托、逢迎所造成的弊病。但是,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83年12月北京会议关于“生人不入传不等于不入志。如有必要,在志书其他篇章可以记述一些与生人有关的事情”的意见,可以本着以事系人的办法,将其分列在各个分志中,如“社会新风”等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