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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志发〔2019〕27号)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9-08-09 14:4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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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省方志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省方志委根据新修订的《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望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好本级和所辖区域内的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和项目的申报工作。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9年6月25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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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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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实现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地方志资源是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范畴的各类文化资源。

  第三条 省内外各单位、组织、团体及个人,条件具备者均可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进行项目申报,填报《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项目立项申报表》。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为已经编纂完成初稿的著述或其他形式的作品。选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围绕吉林省委、省政府或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方面的选题;

  2.服务吉林社会现实需要方面的选题;

  3.填补吉林省历史空白方面的选题;

  4.对吉林省历史文化具有抢救性质方面的选题;

  5. 吉林地域文化研究方面的选题;

  6. 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吉林历史人物方面的选题;

  7. 吉林省旧志译注方面的选题;

  8. 吉林省特色志书方面的选题。

  第五条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项目立项评审,择优立项开发。

  第六条  建立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专家库,吸收地方志系统内的专家,社会各界学者、专业特长人士为专家库成员,根据项目申报和开发利用实际,组成不超过10人的专家组,负责项目立项评审和结项验收工作。

  第七条 获准立项开发的项目,要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项目的选题。

  第八条  项目完成修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提供项目清样3—5份(此指书籍,其他形式一事一议),报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进行结项验收。

  第九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方能出版。项目成果要体现“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项目”字样。按照规定的数量或不少于规定的数量出版。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要在30日内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报送项目成果。图书类项目,报送图书200册(套);其他形式的作品,协商报送。用于日后成果的宣传、推广、评优及存藏等。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按规定数量向出版社和吉林省方志馆移送备案。

  第十一条 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经费:

  1.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向财政申请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由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管理经费,严格按预算支出,不得超支。

  3.经费支出范围: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专家劳务费,项目日常管理费、设计制作(排版)费、出版费、印刷费、稿酬等。劳务费和稿酬标准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的经费按预算支出科目提供相应的正规票据进行核销,同时按财务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文书。超出立项总额部分由项目承编单位(个人)自己解决。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结项,制作项目结项报告书,下达项目承编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项目承编单位(个人)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应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仍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做撤销立项处理,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