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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8-01-18 09: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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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实现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地方志资源是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范畴的各类文化资源。

  第三条 省内外各单位、组织、团体及个人,条件具备者均可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为已经编纂完成初稿的著述或其他形式的作品。选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围绕吉林省委、省政府或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方面的选题;

  2.服务吉林社会现实需要方面的选题;

  3.填补吉林省历史空白方面的选题;

  4.对吉林省历史文化具有抢救性质方面的选题;

  5. 吉林地域文化研究方面的选题;

  6. 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吉林历史人物方面的选题。

  第五条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项目立项审定,择优立项开发。

  第六条  建立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专家库,吸收地方志系统内的专家,社会各界学者、专业特长人士为专家库成员,负责项目的审定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获准立项开发的项目,不得改变项目选题。

  第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能出版。项目成果要标识“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项目”字样。按照规定的数量或不少于规定的数量出版。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在30日内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报送项目成果。图书类项目,报送图书200册(套);其他形式的作品,协商报送。

  第十条 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经费:

  1.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向财政申请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2.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管理经费,严格按预算支出,不得超支。

  3.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审定、验收专家劳务费、日常管理费、设计制作(排版)费、出版费、印刷费、数字化费、稿酬等。

  4.项目经费按预算支出科目提供相应的正规票据进行核销,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文书。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结项,下达项目结项报告书。

  第十二条 遇有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完成时,项目承编单位(个人)应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出延期完成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仍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做撤销项目立项处理,下达撤销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发布